木曜日, 6月 18, 2009

心智障碍

名词解释:心智障碍(mental retardation)。又叫智障,指的是智力发育迟钝,一般在金钱的管理、阅读、计算以及日常生活和集体生活等需要脑力的活动中有障碍。翻译成俺们老百姓也能明白的普通话,就叫弱智。
心智障碍,这是一种残疾,当然程度有深有浅不可一概而论。轻度心智障碍,一般IQ在50到70之间(正常人IQ平均值=100,95%的人IQ在70–130之间),35到 50之间属于中度心智障碍,20到35为重度心智障碍。当然,还有20以下的,就是连吃饭都不能自理的。
其实,根据IQ来确定一个人的智能的科学性一直受到质疑。有的人IQ很低,可是在某些方面确有惊人的天赋。俺记得,俺们年轻那时候,有一位总理,明显智商不到70。可是人家不也是做了多年的总理嘛。所以,弱智一词不可随便乱用。
最近新闻上面闹得沸沸扬扬,一个服务员杀死一个公务员的事儿。最后,该服务员被判犯故意伤害罪,但是有心智障碍=弱智,防卫过当而免予刑事追究当庭释放。
俺觉得这个案子有两点值得继续追查下去:
1)公务员邓贵大哪里来的那么多钱?俺在国内大小也官拜过翰林院大学士(副的),就是不吃不喝,俺一年的工资也不够拿出来抽人。邓贵大一个镇一级的招商办主任,随手就掏出俺一年的工资来抽打服务员,致富能力值得俺们广大人民群众学习。
2)服务员邓玉娇既然被认定心智障碍,也就是残疾人。那么,公务员邓贵大等人强迫残疾人服务员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是不是违反了刑法和残疾人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

参照:
以下摘自《法制网
大案回眸:邓玉娇称心存感恩欲回报社会不会上诉

  6月16日11时,湖北省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决在娱乐场所刺死镇干部的女服务员邓玉娇“有罪免处”。一审结束后,邓玉娇情绪稳定。她告诉记者,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因此没有上诉的打算。

  这是自今年5月10日案发以来,邓玉娇首次直接面对媒体说话,她的母亲张树梅和祖父邓正兰均在场。

  邓玉娇向记者透露,回到家后,她打算先把自己的病治好,如果有可能,会趁着年轻多学一些知识和技能,然后找一份好的工作,把生活过好。

  当记者告诉邓玉娇社会上有很多人关心她时,她的眼泪夺眶而出。她哽咽着说:“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所有关心我的人,将来我会多做善事,回报政府和社会。”

  邓母表示:“在此案中,女儿的防卫行为给对方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和损失,我深感歉意。对于今天这样一个宽大的处理结果,我很满意。”

  记者采访完后,医务人员再三叮嘱邓玉娇半个月后进行复查,随后她在母亲的陪伴下,走出了法院大楼。这时,在法律上已彻底恢复自由身的邓玉娇小声问母亲:“妈妈,我能去逛街吗?”

  16日下午4时许,邓玉娇在巴东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上签字,“服从判决”。 (新华)

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被判免除处罚 当庭释放

  据人民网报道,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今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律师说法

  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刘海律师向新华网法治频道记者介绍,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衍生过来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总之 ,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官方鉴定称邓玉娇有心智障碍 具有部分刑责能力

  昨日,记者从湖北巴东有关方面获悉,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又有进展,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也有了结果,邓玉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据悉,6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已经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起诉邓玉娇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

  检方认为,邓玉娇在实施防卫的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了邓贵大4刀,其中两刀致命,邓不治身亡。黄德智手臂受伤,伤口长11.5厘米,构成轻伤。检方同时也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死伤者有过错在先等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此外,据知情人介绍,对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也有了结果,鉴定结论显示:邓玉娇具有心智障碍,但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目前,邓玉娇在家人的陪伴下,被监视居住,等待开庭。其聘请的两名湖北律师,也到巴东县检察院查阅、复制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准备辩护。未经巴东县人民法院证实的消息称,巴东县人民法院将于16日开庭审理邓案。

  据曾经代理周正龙案的律师杨建军介绍,防卫过当,首先不是一种罪,只是案件中的一个情节,供量刑时考虑。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综合邓玉娇有防卫过当的情节,依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邓玉娇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成都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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